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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學何天翔教授著作權法系列講座成功舉辦

發布時間: 2022-05-31    作者:清華知識産權    浏覽量:

2021年5月9日至24日,由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兼香港城市大學法學碩士(LL.M)項目副主任何天翔教授主講,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教授和王骁博士主持的系列學術講座成功舉辦。

本系列講座包括四個主題,分别為“互聯網、粉絲行為與作者:數字時代著作權法中作者-讀者關系的再思考”、“在線内容平台、版權決策算法與中國的基本權利保護”、“技術沖擊與中國著作權例外模式設計”以及“從單機遊戲到元宇宙:對中國遊戲産業面臨法律問題的未來主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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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聯網、粉絲行為與作者:數字時代著作權法中作者-讀者關系的再思考 2022/05/09

在本次講座中,何天翔教授首先指出,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降低了創作門檻,使得包括混剪(remix & mash-up)、字幕翻譯(fansubs & scanlation)、同人文(fanfics & doujinshi)、粉絲自制短片與翻唱(fanvids & covers)、表情包(snapshots & memes)以及直播(webcasting)等在内的用戶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s, UGC)大量出現。

由于大多數用戶生成内容都構成了著作權侵權,如何解決由海量用戶生成内容引發的大規模侵權問題?何教授認為,積極維權與容忍侵權均不是好的解決方案。積極維權的做法将不利于權利人:首先,該做法将影響用戶/使用者對于作品的傳播以及該作品的海外市場;其次,該做法僅能針對侵權的個體,對于大規模侵權的遏制作用有限,反而會摧毀粉絲對于作品的認同感與忠誠度。容忍侵權的做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但亦非解決大規模侵權問題的最佳方案:首先,如果不對大規模侵權予以規制,那麼容忍侵權帶給權利人的短期利益将不可持續,而這種放棄和合法利益的行為事實上也對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其次,容忍侵權的做法僅僅是對大規模侵權問題的回避,并未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考慮到積極維權與容忍侵權均不可取,何教授提出了一個兩步走的解決方案。第一步是改進現有規範。何教授建議構建一個更加靈活的著作權例外制度,将那些構成轉換性使用的、具有社會價值的用戶創作内容納入例外的範圍。第二步是構建一個規制框架,通過綜合采用運用法律與非法律手段來減少侵權的發生。對此,何教授提出了四個具體建議:(1)權利人承諾在一定期限内不追求使用作品的行為;(2)采用過濾系統,并通過設置較低的過濾标準,允許那些有價值的用戶生成内容的出現;(3)權利人可以通過與内容創作者共建社區規範(community norms)的方式,表明其可接受的使用行為的邊界;(4)權利人還可以通過自制内容,以市場化的方式同用戶創作内容競争。

此外,何教授還提到了如何促進内容生産者遵守著作權法的問題。他認為:從法律社會學的現有研究成果來看,同伴壓力(peer pressure)是影響人們守法與否的重要因素;對用戶創作内容這一現象而言,有必要對使這些創作者不守法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調查。

二、在線内容平台、版權決策算法與中國的基本權利保護 2022/05/12

在本次講座中,何天翔教授集中讨論了平台内容和權力集中所帶來的制度性問題,特别是由此衍生出的内容過濾及推廣系統的使用所可能對著作權法和基本權利保護造成的挑戰。

何教授指出,在傳統在線視頻平台、網絡直播平台和短視頻平台等領域均出現了明顯的權力集中現象,即少數幾個大平台占據市場主導地位。這一現象給版權生态系統(copyright ecosystem)帶來了以下五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直接盜版(direct piracy)的式微,因為用戶更容易獲得正版内容,而完整複制類的直接盜版内容難以通過平台的過濾系統審查;二是流量利益導緻了大量的部分複制行為(partial copying),使得衆多侵權内容在平台上傳播;三是産生了“信息繭房”的問題,縮小了用戶實際可供選擇的内容範圍,緻使“長尾效應”失靈;四是引發了版權作品的碎片化利用,使得版權保護從保護完整作品轉向保護作品片段(extracts of the work);五是便于政府對違法内容進行控制和删除。

上述變化給法律制度帶來以下三方面挑戰:一是由于平台引入過濾技術,版權侵權主要表現為部分複制而非完整複制(wholesale copying),使得侵權認定變得困難。是否允許版權人借助過濾技術或二級協議(second level agreement)控制對版權作品的使用并從中獲益,存在疑問;二是通過引入基于算法決策的過濾技術,版權人正在侵蝕本應由公衆享有的自由;三是平台的内容審查機制和比較寬泛的審查義務将會對用戶的表達自由構成挑戰。

面對上述挑戰,何教授提出了兩個建議。一是鼓勵版權人和平台之間簽訂二級協議。在該協議中,應通過法定要求的方式保證協議中用戶相關條款的透明度;同時應包含包含關于協議下平台用戶合法權利和義務的明确聲明,或者至少包括解釋版權所有者維權策略的可撤銷豁免聲明。二是通過算法規制解決碎片化維權和信息繭房的問題。對于碎片化維權而言,應當支持權利人維權并承認過濾技術為此帶來的便利,但部分複制是否構成侵權不應簡單取決于複制比例(percentages),而應确保以版權作品作為比對樣本,并通過謹慎設定過濾标準以及向用戶詳細說明上傳内容被屏蔽的原因來促進利益平衡。對于信息繭房的問題,平台應積極主動更新算法,避免僅僅依據用戶畫像或用戶提供的數據來推送信息;同時,政府和法律應介入并監管平台算法的設計和應用,暢通用戶投訴渠道,懲戒算法歧視行為。

三、技術沖擊與中國著作權例外模式設計 2022/05/19

在本次講座中,何天翔教授讨論了我國在技術沖擊背景下應如何設計著作權例外模式的問題。

何教授首先指出,大陸法系傳統、國際條約、歐美知識産權法以及自身需求等四個因素共同形塑了中國著作權法的面貌。當前亟需評估中國著作權法的未來發展并作出相應的制度改變,其中著作權例外模式的設計是最具争議的話題,因為其牽涉版權人利益與公衆利益二者間的沖突。

接下來,何教授分四個部分介紹了講座的主要内容。首先,何教授介紹了我國現行的著作權例外模式,其具有的曆史局限以及面臨的挑戰。我國著作權法主要借鑒自包括伯爾尼公約在内的國際條約以及發達國家立法。這一做法雖然容易為我國民衆所接受并且表明了我國積極履行條約義務的态度,但也存在難以直接适用和缺乏判例支撐等缺陷。這同樣體現在著作權例外規則中。我國著作權法仿效歐盟的作者權體系,采取封閉式的著作權例外模式,在《著作權法》第24條僅列舉著作權例外的有限法定情形,同時通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予以補充規定。對此,何教授評價道:這一模式在前數字時代是有效的,但是在當下則顯得有些不合時宜。

然後,何教授講解了我國法院對于著作權例外規則的适用情況。我國法院在适用例外規則時存在不一緻的問題,并且由于缺乏國内層面的先例指引,法院在适用著作權例外規則時經常以國外理論作為參考。不僅如此,諸多案例已經表明,我國法院在面對新技術引發的新型案件時,經常突破現有封閉的著作權例外模式,而求助于合理使用規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嘗試通過司法解釋擴展著作權例外的範圍,但是可能面臨違憲的問題。

接下來,鑒于封閉式的著作權例外模式存在的問題和司法解決方式的缺陷,何教授認為應從著作權法本身尋求解決方案,并主張引入更加靈活的著作權例外規則。雖然2014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建議以及美國式的合理使用規則都是更加靈活的模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不适合作為我國著作權例外的理想模式。

最後,何教授認為我國台灣地區和日本所采取的半開放式著作權例外模式具有值得借鑒之處,并認為我國著作權例外模式的設計應該在保留足夠靈活性的同時兼顧法律的确定性。具體來說,我國立法者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塑造未來的著作權例外模式:一是在著作權法或相關法規中引入更多的例外情形;二是重構既有的例外情形,立法者可以增添新的例外情形并将同類情形合并在更寬的主題類别下,采取類似日本法的“一般條款+列舉+兜底”(general clause–list–catch-all)”模式;三是在保持既有例外情形的同時增加開放式的一般條款(general clause),而不要直接規定伯爾尼公約中的三步檢驗法。何教授還強調,沒有國家可以壟斷版權法理論中存在的諸如數量、質量和市場替代等概念,我國立法者應當将這些概念融入我國著作權例外規則中并将其制度化,以避免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引用中國法中并不存在的、屬于外國版權例外模式中的概念。

四、從單機遊戲到元宇宙:對中國遊戲産業面臨法律問題的未來主義分析 2022/05/24

在本次講座中,何天翔教授從未來主義的視角集中探讨了電子遊戲從單機模式向元宇宙模式轉變過程中帶來的各種法律問題以及應對之策。

首先,何教授概括性地指出,中國遊戲産業迅猛發展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包括遊戲的修改(modding)、克隆(cloning)、破解(cracking)、虛拟物品的法律性質以及包括遊戲直播與引擎電影(machinima)在内的遊戲内創意行為(in-game creativity)。數字内容創作工具的大衆化,以及遊戲商業模式從所有向訂閱及小額交易模式的轉變,使得上述問題得以凸顯。但當前司法裁判和學術研究的讨論仍局限于從現行法的角度尋求對特定問題的解決。

接下來,何教授開始介紹與遊戲産業相關的具體問題。首先是遊戲道具(game items)這一虛拟物品所面臨的保護模式争議,即遊戲道具是否應當獲得物權保護。何教授認為遊戲道具的保護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遊戲設計以及遊戲玩家與開發者之間的關系。在元宇宙場景下,如果虛拟的遊戲道具可以跨平台轉讓或轉移,那麼對其進行物權保護的需求便會出現。

然後,何教授讨論了網絡遊戲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遊戲引擎(game engine)與遊戲資源庫是遊戲的核心要素,往往可以單獨受到著作權保護。鑒于目前的保護足以覆蓋上述核心要素,故沒有必要為網絡遊戲單獨設置作品類型。

在未來,尤其在元宇宙場景下,玩家對于遊戲的貢獻将會越發重要,從而引發一些新的法律問題。何教授逐一介紹并分析了遊戲修改(modding)、遊戲克隆(game cloning)、遊戲破解(game cracking)、網絡遊戲直播、引擎電影(machinima)等引發的著作權法律問題。為了應對這些問題,應對現有法律應及時更新,以多重角度考量對于法律模糊地帶的解釋。

何教授指出,電子遊戲的概念已從單機娛樂轉變為多人網絡社交平台或媒介,這為玩家交流和創意孵化提供了機會,也為增強遊戲體驗的各種新技術的發展提供了接口。何教授認為,在不久的将來,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将成為電子遊戲的關鍵。這将導緻前述法律問題的消失、演化以及向其他層面的延伸。而既有的打補丁式解決方案将疲态盡顯并最終變得不合時宜。

對此,何教授借助Roger Brownsword教授提出的“法律3.0”的理念,認為應強化技術在行為規制中的作用。在電子遊戲的語境下,由區塊鍊技術、遊戲模式等因素組成的遊戲架構(game structure)将成為變革的關鍵,其将決定前述各種法律争議是否仍有存在規制的必要。

文:鄭金濤

編輯:王骁、冉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