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9日至5月21日間,由原德國馬克斯·普朗克創新與競争研究所所長、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beat365國際與比較法客座教授、德國慕尼黑大學教授Joseph Straus主講,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副教授和劉迪博士主持的系列學術講座在線上展開。
在此三場系列講座中,Straus教授分别從人工智能,基因編輯、基因治療與人類胚胎幹細胞以及生物材料的保藏與提取等三個主題出發,深入淺出地介紹并分析了當前專利法在新技術領域面臨的挑戰和因應。

1. 人工智能
本系列第一講于3月19日進行,主題是“人工智能與專利”。Straus教授首先介紹了當前不同層次的人工智能概念:狹義人工智能 (ANI)、廣義人工智能(AGI)及超級人工智能(ASI),随後講解了機器學習、遺傳算法、深度學習、人工神經網絡等人工智能相關的基本範疇。基于人工智能的現有技術水平及其背後的數以億計的投資規模和巨大的潛在價值,Straus教授推導出了對人工智能産業給予有效專利保護的重要性。目前對于人工智能類發明,歐洲、日本、中國和美國在整體上依然采取計算機類型發明的傳統思路,即要求“算法相關發明具有技術貢獻(technical contribution)”。其中,Straus教授重點介紹了歐洲專利局(EPO)在分析人工智能和深度學習方法是否對發明的技術性特征具有貢獻時所考慮的兩個維度。最後, Straus教授從客體審查、可專利性和專利權屬等方面提出人工智能對專利法傳統範式可能産生的影響,供參與講座的聽衆讨論與思考。
2. 基因編輯、基因治療與人類胚胎
本系列第二講于4月16日進行,主題是“基因編輯、基因治療與人類胚胎幹細胞——對醫學、倫理及專利法方面的普遍挑戰”。Straus教授首先介紹了人類胚胎幹細胞技術和CRISPR-Cas基因編輯技術的發展曆程和現有技術水平。CRISPR作為一種平台性技術,有着巨大的應用前景。近年來,相關專利的申請數量激增。他以“基因編輯嬰兒”事件為例,說明了基因編輯技術在科學上、法律上以及社會倫理上存在的巨大争議。在此基礎上,Straus教授提出,現階段有必要在全面探究和嚴謹倫理讨論的基礎上制定臨時規則。一個有效的監管體系既需要來自政府自上而下的權威,也需要來自研究團體自下而上的監督。該領域具有代表性的科學家也紛紛提出需要建立一個國際性的治理框架,同時也應制定相應的機制以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除部分臨床試驗或應用的禁令。接下來,從專利法視角,Straus教授介紹了由于生命科學領域創新的投資的高風險性,所以需要專利法給予産業充分的保護。但在專利法上,基因編輯技術可能因倫理敏感性而無法通過客體審查。例如,2011年歐洲法院(CJEU)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交的Brüstle v. Greenpeace(Case C-34/10)案中明确了歐盟《生物技術發明法律保護指令》第6條第2款c項中的不可專利的“人類胚胎”包括通過破壞人體胚胎獲得的胚胎幹細胞。随後,在2014年英國高等法院提交的International Stem Cell Corp. v. UK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Case C-364/13)案中,CJEU進一步明确“人體胚胎”必須具備發展成人類的内在能力。在歐盟外,美國、日本、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目前對于人類胚胎幹細胞相關的可專利性沒有具體的限制。即便突破了客體審查的障礙,“專利-倫理-監管”之間的關系和互動也非常複雜。盡管政府的監管和社會的接受度會随着時間的發展而發展,從而逐漸釋放出一定的實驗與應用空間,但專利權的期限僅有20年,這意味着這一領域的技術即便被授予專利,專利權人也将在事實上面臨無法實施專利的窘境。最後,Straus教授從新技術與其産生的直接和間接影響、職業倫理的作用以及法律在新技術發展過程的影響三方面進行了總結。
3. 生物材料的保藏與提取
本系列第三講于5月21日進行,主題是“專利授權程序中的生物材料保藏與提取問題”。Straus教授首先講解了“充分公開”在專利法上的規範意義和制度目标,介紹了《歐洲專利公約》(EPC)和美國《專利法》中的具體規定。具體到分子生物學、遺傳學和化學等領域,在這些技術領域中通常僅基于書面描述往往不能讓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充分實現”專利公開的技術方案。這是由生物材料本身的雙重結構性信息性質(dual structural-informational nature)所決定,新的技術教導通過物理結構本身體現,無法通過物理結構外的方式被表達。因此,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各國開始要求申請人提供生物材料作為書面描述外的補充資料。1977年通過的《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以“國際保存單位(IDA)”的機制和框架解決了專利微生物在多國保藏的問題,以此協調國際間的專利申請。随後,Straus教授介紹了EPC和美國《專利法》下,有關生物材料的保藏和提取的程序和規則。原則上,生物材料作為書面說明的補充,隻在必要的情況才要求。如果權利要求範圍縮小或删除,則相對應的生物材料就不再必要。目前存在疑問的是,專利申請中存放的生物材料能否被修改或删除。最後,Straus教授總結有效保護與生物材料有關的發明需要充分考慮客體的雙重結構性信息性質,而“信息-技術教導-自我複制的物理性客體”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在專利正式授予前允許公衆接觸生物材料,這在專利法的原則下既不合理也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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