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9日上午,由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與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共同舉辦的人工智能專利保護專題研讨會在線上成功舉辦。來自各大高校、企業、律所的近兩百名聽衆參與了此次研讨會,與主講人及嘉賓們共同探讨了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産權問題。
本次活動主要包含三部分内容:“人工智能和美國知識産權保護(講座)”、“美國專利法關于專利客體資格法律的最新發展(講座)”以及“人工智能:專利主題适格中的關鍵問題——中美法的區别(研讨)”。
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副教授擔任本次研讨會的主持人。他首先向大家介紹了本次講座的主講人——來自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矽谷辦公室的尚鵬舉律師和華盛頓辦公室的黃新員律師,以及本次研讨會的嘉賓——來自微軟法務部的法律顧問丁倩和專利律師施麗文、美團知識産權部高級專利顧問朱中華和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矽谷辦公室合夥人陳維國律師等。

首先,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矽谷辦公室的尚鵬舉律師在“人工智能和美國知識産權保護”講座中介紹了美國專利法下對人工智能專利的分類以及專利申請的趨勢、現狀和申請策略。具體而言,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把人工智能的專利申請細分為8個領域,大部分狹義的人工智能申請都有其使用場景,可将發明點劃分為四個階段:訓練、應用、軟硬件設計以及機器學習本身。而一個人工智能發明可能跨越多個階段,并含有多個發明點可以申請專利。發明點的重要性和價值一般由客戶産品和服務的特性決定,同時權利要求項中的措辭要根據不同的側重點來調整。尚律師着重對說明書中的措辭進行了闡釋,專利申請寫作盡量要做到嚴謹、專業以及具體化。尚律師最後依據美國專利審理及上訴委員會(PTAB)的三個具體案例,對申請人在其人工智能專利在初審時被認為是“基本人類活動組織和心理過程”之後,PTAB在“抽象概念”和“實際應用”兩點上的判斷。

随後,美國盛智律師事務所華盛頓辦公室的黃新員律師給大家分享了“美國專利法下關于專利客體資格法律的最新發展”的話題。黃律師對2014年美國最高法院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一案(确立“兩步評估”流程)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就計算機軟件專利客體資格(适格性)作出的若幹判決進行了介紹,并向大家詳細闡述了美國法院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35 U.S.C. § 101)的具體适用。具體而言,黃律師在計算機軟件相關案例中得出的結論是,僅是分析、組織和/或顯示數據的權利要求很可能不被認可,但針對數據處理的存在被認可的可能等;對于生物技術案例,黃律師認為診斷類發明申請在第101條下很難被通過,但權利要求指向新型疾病的治療方法有可能會獲得專利資格等。

之後,在“人工智能:專利主題适格中的關鍵問題——中美法的區别”研讨會中,聽衆就中美法律在專利主題适格方面的異同以及專利申請中的實務操作積極提問,四位嘉賓結合自身豐富的實務經驗及專業知識進行了充分的解答與探讨。

至此,本次人工智能專利保護專題研讨會在崔國斌副教授的結語下圓滿落幕,歡迎各位聽衆和讀者繼續關注清華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接下來舉辦的學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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