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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核心問題”系列講座于線上順利開展

發布時間: 2021-03-31    浏覽量:

2021年3月4日至3月25日每周四下午,由新加坡國立大學beat365副院長(分管學術事務)David Tan教授主講,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副教授主持的“著作權法核心問題”系列學術講座在線上展開。作為國際資深的知識産權學者,Tan教授的研究領域涵蓋了人格權、著作權法、商标法、言論保護與侵權法等方面。本系列講座主要包括三個主題,分别涉及著作權法的保護客體、思想表達二分法以及合理使用等。

第一場講座的主題是“思想表達二分法與實用藝術品原則”。Tan教授首先介紹本系列講座的框架大至分為客體、侵權與抗辯三個方面,第一場講座主要圍繞客體展開讨論。他介紹了美國版權法下對版權客體的認定标準,并以此引出“事實表達二分”與“思想表達二分”兩個原則。在此基礎上讨論了美國版權法保護客體相關的經典案例,具體介紹了“Abstraction–Filtration–Comparison”三步分析法。Tan教授之後介紹了“實用藝術品原則”,即美國版權法下将實用藝術品的實用性和藝術性分離(物理上或概念上),對其中可分離的、具有獨創性的藝術性部分進行版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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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講座的主題為“侵權判斷中的思想表達二分法”。Tan教授指出,美國版權侵權判定中的“實質性相似”标準并不十分明晰。若要證明侵權的存在,需要證明兩方面的“實質性相似”,即量上的相似和質上的相似。首先需要由專家和法院将作品中不受版權保護的思想和受版權保護的表達區分開來,再由陪審團決定兩個作品中進行對比的部分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Tan教授接下來介紹的兩個美國案例指出,僅僅對某個自然界中現象的描述不屬于版權法保護的客體。但對這些現象再現的合集仍有可能獲得弱版權保護(Thin Copyright Protection)。之後,Tan教授介紹了三個案例來讨論将作品中的表達部分提煉出來,進行單獨侵權對比的适用。在美國,為了節約訴訟時間成本,被訴侵權方也有可能在侵權認定的環節承認侵權,之後再以合理使用作為訴訟抗辯。

該系列的第三、四講皆以“美國合理使用制度”為主題,并以“藝術性使用”和“技術性使用”兩個面分别展開。在版權法以促進社會收益的立法目标下,合理使用制度成為平衡激勵創新和确保信息流通、促進後續創作之間的重要工具。根據美國《版權法》第107條規定,通常從四個要素考慮某具體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1)該使用的目的和特點(包括是否為商業性質或非盈利教育目的)、(2)版權作品的性質、(3)所使用部分相對整個版權作品而言所占的數量和實質程度以及(4)使用行為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和價值的影響。在第三場講座中,Tan教授所舉案例體現出藝術創作背景下,法院在判斷合理使用時對第一和第四個要素的倚重,以及美國法院對“轉換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理解。當使用行為屬于“轉換”時,法院在認定其構成合理使用時就會放松對其他因素的關注。之後,Tan教授進一步探讨了“超級英雄”這類逐漸成為主流文化的相關創作,其在其他類型創作中的“轉換性使用”。在第四場講座中,Tan教授結合美國的谷歌圖書館案(Authors Guild v. Google, 2nd Cir. 2015)和VHT房地産網站案(VHT v. Zillow Group, 9th Cir. 2019),說明作品在搜索引擎/平台中的引用并不必然構成合理使用,還是應該根據使用的目的和特點來進行個案判斷。最後,Tan教授對合理使用的判斷維度進行了總結,轉換性強的使用往往意味着新的表達以及更高的公共收益,因此其更滿足合理使用的标準。

整體上,本次系列講座結合美國和新加坡版權法及其相關案例,對上述幾個著作權法核心問題進行了深入地講解和讨論。線上聽衆也積極地參與問答環節。此環節中,師生與廣大聽衆在比較法的視野下,對著作權法中保護客體、思想表達二分法以及合理使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交流,激發了更多的思考。


本系列講座錄屏在線觀看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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