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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現狀及發展方向

發布時間: 2021-05-07    浏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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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伊始,楊國華教授簡要介紹了本次講座的主題——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的現狀及發展方向。接下來,Burnay教授從《中歐全面投資協定》(以下簡稱CAI)的簽訂背景、文本解讀以及對該協定的前景展望三個部分展開,深入介紹了他的研究成果。

首先,Burnay教授從中歐全面投資協定的簽訂背景出發。他結合《裡斯本條約》第3條歐盟諸權限解釋,明确歐盟在普通商業政策(common commercial policy)方面享有權力。根據《裡斯本條約》第207條,該普通商業政策中包含着簽訂直接投資協議的權限,故歐盟可以和中國簽訂CAI。之後,Burnay教授簡單梳理了中國外商投資法的曆史。他用數據和圖表說明,随着近年來中歐之間的投資逐年增加,對愈加密切交流的需求也在大大增加。由于歐洲一體化行動較慢,中國在推行“一帶一路”倡議時主要采取與各國簽訂雙邊條約的方式。截止目前,中國已經和歐盟25個成員國簽訂了雙邊投資協定。針對CAI與之前簽訂的雙邊協議的關系,Burnay教授認為,CAI不會影響之前已簽訂的雙邊協議的效力。而二者的區别在于,CAI除了包括有關投資的内容外,還包括諸多關于勞工保護、環境保護等内容。Burnay教授指出中歐之間的投資協定談判始于2012年,于2020年完成。這本來被認為是一項過于激進的計劃,但是由于國際政治局勢的變化,比如美國前任總統特朗普對中國和歐洲各國采取的反複無常且不友好政策,在客觀上加快了中歐談判的進程。

其次,關于CAI的文本解讀,Burnay教授主要介紹了市場準入和争議解決部分。市場準入是實體方面的重點,從現有文本中能看到中國做出了許多有關市場準入的承諾,似乎CAI對中國施加了更多的義務。現在的問題是,中歐之間誰是更大的受益者?Burnay教授認為,僅僅從市場準入的角度講,歐盟獲得的利益更大;而中國在此協定的談判中獲得的更多的是一種抽象的、象征性的利益,即在中美關系較為緊張和對抗的情況下,同歐洲達成此全面投資協議,有利于緩和中國當前所處的國際形勢。而有關CAI的争議解決部分,其具有更大的争議性和不确定性。由于現實中投資者-國家争端解決機制(以下簡稱ISDS)缺乏透明度且效率低下,歐盟并不願意采用這一機制。此外,根據歐盟法律,外商直接投資(以下簡稱FDI)屬于歐盟專屬職能範圍之内的事項,而ISDS屬于歐盟和其成員國共同享有權能的事項。此外Burnay教授還補充道,由于歐盟與加拿大簽署的《綜合經濟與貿易協定》(以下簡稱CETA)納入了ISDS,以緻于CETA除了要經由歐盟議會批準,還要經由歐盟各成員國國内議會的批準。這就使得CETA目前都還沒有被批準生效。而鑒于沒有納入ISDS機制,CAI不需要歐盟成員國的批準,這在客觀上有利于CAI的生效。此外,歐盟還有意向設定一個常設機構的投資法院系統,有專業法官負責案件的審判,但中國目前并沒有這方面的意向。

最後,Burnay教授展望了CAI的未來。他認為,當前國際政治局勢必然會對CAI的最終簽署生效産生影響,尤其是美國政府的權力更疊,其會帶來諸如美歐關系的緩和、中美之間對抗的持續等後果。然而,CAI的談判已經進入到了高速推進的狀态,所以總體來講,Burnay教授對CAI的前景持較為樂觀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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