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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串通投标罪的關鍵問題

發布時間: 2024-03-28    浏覽量:

【摘要】招投标概念的文義射程是有限的,對于發生在拍賣、競買、競争性談判、競争性磋商以及詢價等交易過程中的串通行為,不宜以串通投标罪定罪。此非立法疏漏,而是“意圖性的法律空白”,是刑法謙抑性的題中之義。投标人之間串通是典型的必要共犯,行為人實際控制的多家關聯公司參與圍标的,客觀上沒有排擠其他競争者,該違法行為沒有達到值得刑罰處罰的程度。在得到發标方許可後先期開展工程項目建設,或項目已經實際完工,僅在“補手續型”招标投标過程中串通的,不具有本罪的實質法益侵害性。行為人與招标代理公司串通的,屬于投标人與招标人串通;投标人請托評标專家的,在評标專家僅對幫助請托人有認識,而缺乏對投标人與他人串通的故意時,評标專家缺乏幫助犯的雙重故意,難以成立本罪共犯。認定串通投标罪,不能僅考慮處罰必要性,還應嚴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結合法益侵害原理進行實質的、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判斷,在不同的部門法中應當對違法性作相對的理解。

【關鍵詞】串通投标罪;類推解釋;圍标;法益侵害性;刑法固有的違法性

【目次】

一、招投标概念的射程與禁止類推

二、被告人實際控制的多家關聯公司圍标的定性

三、 “補手續型”招投标過程中串通的處理

四、投标人與招标代理人、評标專家串通的性質

【文本來源】《法學》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