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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論行賄罪的若幹問題——以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相關規定為中心

發布時間: 2024-04-03    浏覽量: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第390條行賄罪的規定進行了重要修改。在對其理解過程中,必須注意“受賄行賄一起查”并不是行賄受賄同等處罰。為了将嚴懲行賄犯罪可能對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造成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必須對行賄罪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解釋。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特别是“謀取競争優勢”的理解上,必須将謀取合法利益的排除在外;在從重處罰情節的理解上,必須注意定罪情節與法定刑升格情節的競合,以及七類從重情節之間的相互交叉問題;在行賄罪從寬處罰的特殊規定的問題上,“被追訴前”就是“監察機關對行賄人的行賄行為立案調查前”;對于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的,視情況既可以作為自首,又可以作為立功對待。對刑法第390條第3款後段所規定減免處罰的條件,應當重新理解,即“犯罪較輕的”不是選擇條件,而是必備條件。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賄罪;從重處罰情節;從寬處罰特殊規定

【本文來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