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代表人訴訟的本質特征在于“合衆為一”,以有限或特定的代表人原告實施訴訟,但判決對整個群體有效,屬于既判力相對性之例外。代表人訴訟的訴訟标的是超越個人權利的“群體權利”,包括擴散權利、集合權利、同源個人權利三種。以群體權利為媒介,代表人訴訟判決在群體權利人的主體範圍内發生既判力。人數不确定代表人訴訟判決對全體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效,并向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發生既判力(拘束效)擴張。證券特别代表人訴訟判決對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有效,遮斷後者提起個别訴訟,并向聲明退出的投資者發生既判力(拘束效)擴張。當然,選擇退出的投資者保留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靈活空間。
【關鍵詞】代表人訴訟;群體權利;既判力;預決效;選擇退出
【目次】
一、引言
二、代表人訴訟的訴訟标的與判決效力
三、人數不确定代表人訴訟的判決效力
四、特别代表人訴訟的判決效力
五、結語
【文本來源】《法學評論》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