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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光:通過網絡平台專有權實現對企業數據權益的保護

發布時間: 2023-11-21    浏覽量:

【摘要】在網絡與大數據技術中,将數據直接作為權利客體的數據所有權主張、數據知識産權主張、數據用益權主張和網絡用戶對數據享有初始所有權的主張,都因為數據的不可感知、不可控制和不可公示等特點而無法實現,應當将數據的載體即應用程序所運行和控制的網絡平台作為數據财産權的直接客體。通過網絡平台專有權來保護其内部數據,網絡平台專有權的權利主體是構建、運營和控制網絡平台的網絡企業,權利内容包括對網絡平台中的數據的控制、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權利性質是财産性的支配權。網絡平台專有權受到數據中其他法益(主要是公共利益以及數據所含信息中的民事權益)的限制。将網絡平台作為數據賦權的直接客體,使得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聯系在一起,成為具有邏輯性和内在統一性的保護和利用數據的完整法律體系。

【關鍵詞】數據賦權;數據保護;網絡平台;網絡平台專有權;數據安全法

【本文來源】《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