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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國斌:新酒入舊瓶:企業數據保護的商業秘密路徑

發布時間: 2023-11-13    浏覽量:

【摘要】商業秘密制度在企業數據産權保護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卻沒有引起決策者和學術界的充分重視。企業收集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數據集合,通常都落入商業秘密法上的“經營信息”範圍。即便數據條目為單純的文學藝術作品,也不妨礙該數據集合整體上被視為企業的“經營信息”,從而構成商業秘密法的保護客體。在判斷數據集合的秘密性時,應區分數據條目與數據集合。數據條目來源于公共領域,并不妨礙數據集合整體上具有秘密性。網絡平台通過前台向公衆提供的數據集合條目,使得數據條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過,網絡平台後台存儲的受訪問密碼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數據集合整體或其實質部分,依然滿足“秘密性”的要求。公衆破壞該後台保密措施直接獲取該數據集合整體内容,将構成商業秘密侵權。沿着這一解釋思路,大多數企業數據集合都能在商業秘密保護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護。在商業秘密保護法之外,類似日本那樣進行“限定提供數據”的平行立法,疊床架屋,沒有必要;不區分公開數據與秘密數據的統一數據産權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業數據産權保護更合理的選擇是回到現有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加可能的公開數據特殊保護立法的思路。

【關鍵詞】數據産權;企業數據集合;商業秘密;秘密性

【本文來源】《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