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個國家的法院設幾個層級、訴訟經幾個審級,是司法體制的重要内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司法體制幾經調整,形成了“四級二審”格局,這個格局目前面臨調整優化。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稱“最高法院”)正在開展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工作,将在今年到期。 下一步何去何從,亟待讨論。
筆者認為,談審級改革應先談法院層級設置。當前許多問題的症結不在法院審級,而在法院層級。現有的主要按行政區劃設置的四級法院體系,已經不适應當代中國社會糾紛的增長趨勢和超大型單一制國家的治理需求,需做結構性改革。
【目次】一、設立大區分院的基本設想
二、設立大區分院的必要性
(一)最高法院不适合審理大量案件
(二)“案件下沉”也會帶來很大問題
(三)法院層級不足是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卡口
三、設立大區分院的合理性
(一)适應社會糾紛快速增長的趨勢
(二)符合我國超大型、單一制國家的體量
(三)促進司法機關保障法律統一和國家統合的功能
四、大區分院方案的優點
(一)與地方法院中央統管的比較
(二)與跨區劃法院方案的比較
(三)與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方案的比較
五、設立大區分院的可行性
(一)設立大區分院具有決策體制上的優勢
(二)設立大區分院符合憲法的精神、原則和規定
(三)設立大區分院不會顯著增加财政開支和人員編制
【本文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23年第5期策略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