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對财産犯罪的認定應當堅持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不能将其他法域特别是民事上被允許的行為作為犯罪處理。刑法所使用許多概念如财産權、财物等從屬于民法,對二重買賣的性質認定、不法原因給付與侵占罪的關系等,都需要顧及民法立場。實務中對一些犯罪的處理過于偏離民法的思考邏輯,因而存在可疑之處。當然,基于禁止私力救濟的考慮,法秩序必須統一并不意味着不同部門法中的概念使用和違法性判斷都必須絕對相同。對财産犯罪的認定不能無視刑法固有的違法性判斷,在财産犯罪保護法益的确定、對占有概念的理解、對違禁品的處理以及财産損害的确定等方面,刑法對民法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變通,絕對的民法從屬性既不符合懲治财産犯罪的司法現狀,也難以滿足法益保護的需要。不過,在理論上必須考慮變通理解刑法的限度問題,基于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制約,将存在“高度的民事權利根據”作為刑法保護的對象,避免與民法規範相沖突,财産犯罪的認定才具有正當性,據此可以承認刑法對民法的變通理解,但不宜認可脫離民法的“刑法獨立性”主張。
【關鍵詞】财産犯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禁止私力救濟;高度的民事權利根據;刑法固有的違法性
【本文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