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民法學教材編寫史可反映出我國民法教材從無到有、品種從單一到多樣、内容及形式從簡單到豐富的不斷進步,幾代中國法學教育工作者的功績不容否認。中國民法教材隻能由中國人自己書寫,不能也無法由外國民法書籍替代。民法教科書應以本國民法為對象,以法釋義方法闡釋現行民法的規範構成、規範目的、法律效果乃至背後的法原則和法理念,這種作業的結果便是“解釋論”。教材應繼續堅持“三基”标準并盡可能反映通說或者多數說,盡可能與實在民法的外在體系相匹配,盡力揭示民法的内在體系,反映民法的時代精神。民法教科書在追求内容優良的同時,也應盡可能地采用豐富多元的表現形式,打造新形态教材。
【關鍵詞】中國民法;民法教材;合同法;解釋論
【本文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