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區分中央特區關系和内地港澳關系,為理解粵港澳大灣區的規則體系和治理結構提供了理論框架。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需要兼顧維系良好中央特區關系和内地港澳關系的需要,而難點在于後者。在大灣區規則體系中,中央特區關系集中體現為統一适用的憲法條款,而内地港澳關系則體現為跨域合作協議及其附屬文件。在治理結構中,前者體現為中央的統一領導,以及中央政府部門的監督協調;後者體現為粵港澳地方政府間的互相協調。廣東省政府未來可扮演簽署跨域合作協議的“内地”主要代表角色。為推動大灣區規則體系盡快形成,降低交易成本,協議附屬規範性文件宜有專門機構負責制定。内地方面宜善用經濟特區立法權。
【關鍵詞】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央地關系;内地港澳關系;跨域合作協議
【本文來源】《法學評論》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