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是“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關鍵核心技術。兩法關系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雖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端倪,但并無“先實體、後程序”或“先程序、後實體”之痼疾。通過強調獨立性,民事訴訟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強調獨立性和能動性并弱化協同性的路徑依賴逐漸生成,與民法脫鈎從權宜之計内化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底層邏輯。兩法協同實施面臨四重困境,具體表現為民法規範的動态化、階層化困境,實體構成要件的證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轉與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權利保護與訴訟程序的錯位困境。進入《民法典》時代,獨立化與能動化愈發加劇民事訴訟貧困化,即相對民事實體法強調獨立性,對于民事司法實踐又欠缺自主性。“切實實施民法典”必須直面“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時代挑戰。在科學配置“人案比”的基礎上,親近民法的民事訴訟立法、司法和理論轉向是正确實施《民法典》的時代要求。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主體;證明責任;善意取得;人格權禁令
【本文來源】《當代法學》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