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内法院适用國際條約是指法院以條約為依據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做出裁判。适用條約有别于援引條約和遵守條約。我國法院适用條約其實是法院适用私法條約,公法條約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條約應該有憲法或基本法的授權,條約可以規定其适用條件,但其自身不構成法院适用條約的依據。私法條約的解釋既有條約解釋,也有法律解釋。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規範,因此,法院對條約的解釋實際上是法律解釋,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條約解釋。此外,法院在适用條約時應通盤考慮條約與法律的位階,不應不加區分地适用“條約高于國内法”原則。
【關鍵詞】條約适用 條約援引 條約解釋 私法條約
【本文來源】《政法論叢》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