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事訴訟管轄恒定原則指的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在标準時上具有管轄權的,該案件的管轄權與管轄原因相對脫鈎,原則上恒定或固定于受訴法院。在我國,确定管轄權以“受理時”作為标準時,根據被告回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管轄恒定原則的作用下,受訴法院在地域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确定有管轄權的,不因作為管轄原因之當事人的“退出”、訴訟請求的變更而喪失管轄權;受訴法院在級别管轄的意義上對案件确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增加、變更、撤回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訴而喪失管轄權,即使訴訟标的額已超過或未達到其管轄标準。在中觀層面,管轄恒定原則是管轄規範體系化建構的基石。在宏觀層面,管轄恒定原則對于中國這一超大型、單一制國家的有效治理亦有特殊意義。
【關鍵詞】管轄恒定 地域管轄 級别管轄 訴訟請求 訴的變更
【本文來源】《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