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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新宇:“仁”是評價法律的重要标準

發布時間: 2023-02-09    浏覽量:

本文來源:檢察日報2023年2月7日第3版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二十日,奉命修律的伍廷芳、沈家本聯銜上奏《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一舉廢除了沿襲數千年的淩遲、枭首、戮屍、緣坐和刺字等酷刑重法,這是中國刑罰邁向人道化的關鍵一步。從比較法的視角上看,意大利啟蒙思想家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提出了現代刑法的三大原則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應和刑罰人道化,《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以刑罰人道化為契機和抓手,标志着中國刑法近代化的正式啟動,兩者皆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頗有共通之處。

《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既收在沈家本的《寄簃文存》中,也收入當代學者丁賢俊、喻作鳳編的《伍廷芳集》内,圍繞着沈、伍兩人誰是奏折主導者或者作用大小問題,學界有所争議。筆者認為,《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思想與論據主要出自沈家本,他在此過程中起到畫龍點睛的關鍵作用,理由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奏折的核心詞彙

《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共9段,其結構可以分為4個部分:第1部分即第1段至第3段,開宗明義提出删除重法的主張,其重述修律背景和朝廷要求,介紹修訂法律館已做的工作,比較中西刑法的差異并指出重法帶來的不利後果,從而引出修訂法律的宗旨。第2部分即第4段至第7段,論述删除重法的具體内容,其将重法分為三項,即(1)有關死刑執行方式的“淩遲、枭首、戮屍”;(2)有關罪責問題的“緣坐”;(3)有關肉刑的“刺字”,主要從曆史角度考察它們的淵源演變并進行批判,以及提出相應的改革措施。第3部分即第8段,進行歸納總結,主要從中日兩國比較視野,重申修律和删除重法的必要性。第4部分即第9段,是附加的内容,乃清廷所頒發的同意該折奏請的上谕。

《删除律例内重法折》通過外觀世情,内審國法,提出了修訂法律、删除重法的核心評價要素“仁”。奏折共9段,有7段可見“仁”,共14處,包括單獨“仁”字2處、“仁政”7處、“仁人”2處、“不仁”3處。“仁”與“不仁”成為評價法律良窳的重要标準,“仁政”是修訂法律的正當性基礎,淩遲等酷刑重法不符合“仁”,因此,需要廢除。特别是奏折關于修律宗旨的中心句,“臣等竊維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自來議刑法者,亦莫不謂裁之以義而推之以仁,然則刑法之當改重為輕,固今日仁政之要務,而即修訂之宗旨也”,對照沈家本的《論殺死奸夫》中同樣有着“義”與“仁”并用的類似句式,“世風澆薄,為政者閑之以義,尤貴導之以仁”。與之相反,“仁”字在伍廷芳的《奏請變通成法折》中卻不曾得見。伍廷芳雖有《孔子的學說》《孔子與孟子》等關于儒家的文章,但主要從與西方宗教比較的角度上去介紹儒家學說,隻有一處在談到周文王時,說其“為君則仁”,可見“仁”絕不是以西學背景為主的伍廷芳關注的重點。如果擴大搜索範圍,與《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有類似主張,光緒三十年刑部郎中吉同鈞的《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中,同樣不見“仁”字的蹤迹。與伍、吉兩人不同,在沈家本的《曆代刑法考》中多次出現“仁”字,“仁”是其臧否法制的重要依據,因此,奏折中的“仁”更應該來自沈家本的意見。

二、奏折的具體論據

光緒三十年吉同鈞的《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提出了修改中國法律的十項主張,包括第一項“緣坐之法宜酌改也”,第二項“淩遲、枭示、剉屍、戮屍諸刑宜删除也”,第六項“刺字之條宜删減也”,除了次序與個别細節略有差異,這些主張正是《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意見。吉同鈞說帖當然具有重要價值,但從時間上看,更要注意早在光緒十二年,沈家本在其第一本法學著作《刺字集》“自序”中已經介紹了刺字的曆史,不僅内容要比《上修律大臣酌除重法說帖》有關刺字的介紹翔實,而且還可以看出沈家本早已對刺字有強烈批判态度,可以說《刺字集》為後來《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廢除刺字奠定了堅實的學理基礎。

除了《刺字集》,沈家本又彙輯古代經史典籍中有關刺字的資料,單獨成《刺字考》一卷,對刺字的曆史進行更為詳細的整理考證,其目的“非徒考阙源流,亦藉以究其得失”,後來《刺字考》在宣統元年編入了其《曆代刑法考·刑法分考》“墨”刑的内容之中。以刺字的例證類推,沈家本作為經世緻用者,《曆代刑法考》中關于古代刑罰“緣坐”“淩遲”“枭首”“戮屍”等内容,很可能是其早期為刑律改革所做的準備功課。因此,從學術專長上看,奏折中關于這類刑罰的曆史鈎沉,更應該是出自熟悉中法、早已留心的沈家本之手。

三、沈家本的性格

沈家本的《寄簃文存》最早是在光緒三十三年年末出版,李貴連教授敏銳地注意到該版卷前寫有《小引》,其中有文章淵源的介紹,“迨癸卯歲奉命修訂律例……。因取近日論說,及向日參考之所及者,益以自治奏牍數篇,都為八卷,付諸印工……”這段文字又以“自治奏牍”四字尤為重要。

《寄簃文存》卷一收入奏折四篇,分别是《删除律例内重法折》《虛拟死罪改為流徒折》《僞造外國銀币設立專條折》《旗人遣軍流徒各罪照民人實行發配折》。而對照同一時期伍廷芳、沈家本聯銜的其他重要奏折,例如《奏請設立法律學堂折》《議覆江督恤刑獄折》等,無論排名先後,皆沒有收入《寄簃文存》之中。因此《小引》所謂“自治奏牍”,正是沈家本表明心迹之說,可謂意味深長。沈氏性格外圓内方,其專門編輯《壓線編》的故事正可與《寄簃文存》的“自治奏牍”說形成印證關系。早年沈家本在刑部曾因為專業能力出色而為同僚代拟奏牍,他在感歎“苦恨年年壓金線,為他人作嫁衣裳”之餘,特地将這類奏稿彙集,命名為《壓線編》。上述之舉可以證明沈家本對自己勞心之作非常在意,其既不奪人之美,也留心為自己正名。《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作為《寄簃文存》的首篇文章,足見其在沈家本心目中的地位,作為其生前出版的著述,沈家本以這種方式含蓄地表達了其著作權。

放寬曆史視野,可以注意到在沈家本、伍廷芳之外,其前輩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編》《讀例存疑》《刺字集序》等著述、文章中已經對古代的酷刑重法持一種含蓄否定的态度,當時沈家本、伍廷芳的下屬吉同鈞、章宗祥、董康等也曾通過不同途徑方式提議廢除,可以說,廢除酷刑重法是清末先進法律專家們的共識。但需要指出,從思想層面到付諸落實,絕非易事,不是坐而論道,就能一蹴而就。晚清修律是内外交困之下一種體制内的改革,舊制的祖宗家法,仍有很大的阻力,《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既需要把握時代發展的趨勢潮流,也需要注意字裡行間的修辭分寸,作為主事者沈家本的責任擔當與謀略智慧,可謂缺一不可。

2023年是沈家本逝世110周年,今天我們通過對《删除律例内重法折》的作者問題的考論,同時結合其在主持編纂中國第一部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對于确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應原則的貢獻,緬懷其對儒家“仁”的創造性轉化、一以貫之的立場和善于合作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