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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明楷:自洗錢入罪後的争議問題

發布時間: 2022-10-19    浏覽量:

【摘要】自洗錢入罪後産生了兩個重要争論問題:一是如何确定我國刑法第312條贓物犯罪的成立範圍,二是如何認定和處理自洗錢的罪數。《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修改,并不意味着間接修改了贓物犯罪的構成要件(尤其是行為主體);由于贓物犯罪屬于妨害司法罪,行為人為逃避刑罰處罰所實施的妨害司法的行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故上遊犯罪的本犯對洗錢罪7類上遊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實施“自掩飾、自隐瞞”行為的,既不成立洗錢罪,也不成立贓物犯罪。自洗錢構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對自洗錢犯罪與上遊犯罪必須實行數罪并罰;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法定刑較重的立法例之下,對自洗錢與其上遊犯罪的數罪處理應當符合罪刑相适應原則與罪數原理;自洗錢與上遊犯罪屬于想象競合、牽連犯時,雖然應認定為數罪,但不應實行數罪并罰。

【關鍵詞】洗錢罪;自洗錢;贓物犯罪;罪數

【本文來源】《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