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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民事判決既判力與執行力的關系——反思穿透式審判思維

發布時間: 2022-09-23    浏覽量:

【摘要】既判力與執行力一元論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應有之義,是《憲法》第13條第1款和《民法典》第3條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在民事訴訟中的對仗。一元論與二元論的模式界定實乃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和強制執行法之法教義學展開。關于既判力相對性原則的學術紛争使逐步配備的立法資源未能得到充分重視,進而出現“立法有、實踐亂、理論無”的局面。二元論及執行力主觀範圍擴張雖克服了執行力主觀範圍小于既判力之立法問題,但存在對訴訟規範的忽視并引發“亂執行”。就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而言,其制度目的是實現審判程序所認定的請求權主張,而非客觀既存的實體請求權。一元論在我國并不存在難以克服的規範障礙,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為代表的司法實踐可借助一元論得以證成、賦權和反思,并被歸結為權利義務承受型、訴訟實施權賦予型和執行力穿透型等擴張模式。執行力穿透型擴張未經充分的理論證成,是泛化理解和認識糾紛一次性解決以及穿透式審判思維的結果。相反,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承諾履行不僅不是執行力的擴張,反而蘊含既判力相對性的精神,即在充分知情等程序保障的前提下自願放棄接受審判之權利而直接承受強制執行,這使債權人獲得了新的執行依據。

【關鍵詞】民法典;既判力;執行力;訴訟實施權;糾紛一次性解決;穿透式審判思維

【本文來源】《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