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國,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合憲性審查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但這并不妨礙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作出必要的憲法判斷。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涉及槍支、非法放貸、野生動物刑事保護的多個司法解釋中,還進行了合憲性調适,使刑事司法活動更加符合具有憲法位階的罪刑法定原則、責任主義的要求,也與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相契合,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推動憲法實施的擔當。合憲性調适作為合憲性解釋的特殊情形,是刑事領域憲法判斷的新動向,屬于中國式制度文明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獨特的憲法實踐,是一個值得肯定的方向,指引了在刑法領域進行憲法判斷的方向。未來,應當繼續按照合憲性調适的邏輯開展刑事司法活動,在制定或修訂司法解釋時重視憲法權利規範對刑法解釋産生的限制作用;個案裁判應當基于憲法解釋刑法,在具有多種解釋可能時優先選擇與憲法精神最為貼近的方案,在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違憲疑慮時,司法人員應當盡量作出合憲的解釋,使判決結論更加符合憲法精神,從而實現妥當的處罰,助推刑法制度文明。
【關鍵詞】憲法;合憲性解釋;合憲性調适;最高人民法院;刑法制度
【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