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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我國應當堅持統一刑法典立法模式

發布時間: 2022-08-29    浏覽量:

【摘 要】我國曾經在20世紀末就附屬刑法立法進行過大量探索,但在1997年大規模修訂刑法時走向了統一刑法典立法模式。近年來,在個别法律草案中,曾提出設立獨立的罪刑規範,但相關犯罪的增設最終仍通過刑法修正案加以解決。雖然有不少學者呼籲在行政法及經濟法中獨立規定行政犯的構成要件和法定刑,但是,其方案在我國的可行性值得質疑。不同的刑法立法模式均有其優點,談不上哪一種選擇絕對優越,如何使立法更為實用和符合國情是特别需要考慮的。在我國,如果采用附屬刑法立法模式,難以抑制犯罪範圍大幅度擴張的沖動;行政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關系變得很微妙、複雜;附屬刑法的重罰傾向明顯,容易引發刑罰趨重攀比;犯罪之間的交叉、重疊關系可能徒增适用上的困難;行政法的旨趣是幹預,其中所混雜的刑法規範在立法過程中難以得到充分讨論。在采用附屬刑法立法模式的國家,學者們關于部分重要的附屬刑法條文應回歸到主刑法中的“反向呼籲”,值得我們思考。基于此,我國當下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定位準确,未來仍應繼續堅持。

【關鍵詞】刑法立法模式;統一刑法典;附屬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犯罪競合

【本文來源】《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