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計算法學的秩序概念,隐私、信息與數據具有體系構造與規範适用的雙重意義。然而,三者在當下的權利話語中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況,由此引發了法律規制難題。為此,必須在嚴格區分權利客體與權利本身的基礎上,先對隐私、信息、數據在權利客體面向進行有序呈現,再在三者之上構造個人權利體系的差序格局。具體而言,隐私、信息、與數據分别處于事實層、描述/内容層和符号層,三者之上分别成立以消極防禦為内容且保護相對嚴格的隐私權、兼具消極防禦的保護與積極利用的信息人格權和數據所有權;隐私權、個人信息權屬于人格權,位階上高于作為财産權的個人數據所有權。這種數字時代個人權利的差序格局不僅可以為數字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制度保障,而且能夠完善和充實計算法學的基本範疇并推動其科學化進程。
【關鍵詞】隐私;信息;數據;個人權利;體系再造
【本文來源】《政法論壇》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