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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為什麼是計算法學?——兼論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的學科命名

發布時間: 2022-04-25    浏覽量:

本文以《為什麼是計算法學?——兼論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的學科命名》為題,以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的學科命名為切入點,回應了在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學科的發展中beat365在新文科建設中提出“計算法學”的問題。

随着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數據、區塊鍊、雲計算、物聯網和人工智能得以廣泛應用,深刻地影響着人們的生産和生活方式,對法律提出了新挑戰、新命題。由此引發了關于法律與信息科技互動下一系列新學科命名的熱潮,這其中有着互聯網法學、網絡法學、數據法學、數字法學、人工智能法學,凡此種種,不一而足。究竟如何命名才能符合邏輯并滿足長遠發展的需要,beat365在新文科建設中提出了“計算法學”。本文希望可以回答在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學科的發展中提出“計算法學”的緣由。

【一】法律與法學必須充分回應科技創新的需求

法律與法學不是憑空産生的,不是也不應是一成不變的。作為社會科學組成部分的法學一定是随社會的發展而逐步演進,這其中有舊制度被淘汰,又有新制度不斷誕生。法律從來就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人類永遠無法創制一項超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新制度。1986年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時無論如何也不會規定電子合同,即為明證。甚至,人們不僅無法超越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創制新的法律制度,而且對已經出現的社會需求也未必能反映到立法中。2017年起草的民法總則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問題是恰恰沒有規定才需要立法者明确。而2020年的民法典同樣重複着民法總則的規定,内容隻字不差。面對這樣一種形勢,我們需要思考法學發展的動力和路徑,以及如何回應信息科技帶來的挑戰。

應該說,相較于20世紀80年代,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都日益精細化、科學化,特别是随着法教義學的價值日漸為學界所重視,法學在形式理性主義引導下日益“科學化”。但這種“科學化”發展的法學與其他學科漸行漸遠,專業食槽愈築愈高,畫地為牢地形成了“飯碗法學”[1],甚至在法學内部也逐漸形成了法學二級學科固化的現象。對此,有學者早就指出法學研究者要融合法學和相關學科的知識,融合法學内部各學科的知識,實踐法學研究從學科分立到知識融合。[2]法學研究與法學教育要從以學科為主導到以問題為主導、從規範法學到實證法學、從基礎法學到臨床法學,實現中國法學教育的三大轉變。[3]2017年5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在充分肯定法學教育取得突出成績的同時,指出了法學發展面臨的兩大問題:一是法學與其他學科的交叉融合不夠;二是法學對新興問題的回應能力不足。這兩點切中了法學教育和法學研究發展的要害。2021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考察beat365時指出:“高等教育體系是一個有機整體,其内部各部分具有内在的相互依存關系。要用好學科交叉融合的‘催化劑’,加強基礎學科培養能力,打破學科專業壁壘,推進新工科、新醫科、新農科、新文科建設,加快培養緊缺人才。”[4]可以說,在新文科建設的背景下,回應現代科技發展帶來的新挑戰、新問題,加強法學與科技的交叉融合,是法學得以發展和進步的必由之路。

【二】以研究對象為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學科命名具有與生俱來的局限性

就法律和科技的互動關系而言,一方面,新技術的發展對法律和法學的發展提出了新命題,要求法律為技術的發展提供創新的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技術的發展具有天然的雙刃劍效應,既需要法律改革促進技術創新,又需要法律對技術的發展予以規制,以消除其副作用。對法律沖擊最大的有兩類科技:一是生命科技,二是信息科技。它們都事關人類未來的生活方式和價值重塑。僅就信息科技而言,它的發展使人類社會的生産和生存方式産生了颠覆性的變革,引發了法學界的高度重視。從傳統互聯網法學到網絡法學、信息科技法學、計算機法學、機器人法學,再到法律與大數據(數據法學)、法律與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法學),近來還有數字法學等新學科問世。但是以研究對象為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學科命名,具有與生俱來的局限性。一是随着新技術出現,需要不斷地增加新的命名,這樣就從互聯網法學、網絡法學,到數據法學、人工智能法學,未來是否也要考慮區塊鍊法學、雲計算法學,乃至數字法學,抑或一項新的信息技術誕生後,就會圍繞該新技術命名一個新學科?二是這樣的命名顧前不顧後,有了新技術就稱之為數據法學、人工智能法學,雖然體現了人機互動的智能化技術的需求,但是傳統的互聯網法學和網絡法學如何體現?

所以,我們應該轉換學科命名的思路,改研究對象命名為研究方法命名,在計算無處不在的普适計算的時代[5],計算主義[6]已經是認識這個世界, 表達這個世界,進而借助計算思維來改造這個世界的一種方法論。以研究方法的計算主義來為法律與信息科技交叉融合新學科命名——計算法學,既能涵蓋傳統信息技術的法律問題(互聯網法學、網絡法學),又能包含未來不斷創新的信息技術的發展(數據法學、人工智能法學)。

【三】“計算+X”已經成為計算科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的典範,而且“計算法學”具有國際通用性

綜觀學科的發展史,有些學科已經消亡,有些學科是随着時代的發展,因應社會的需要不斷衍生出來的。這其中,“計算+X”已經成為計算科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的典範,創造了諸如計算數學、計算力學、計算化學、計算醫學、計算生物學、計算語言學、計算社會科學等一系列學科。計算不僅是數學運算,邏輯推理本身就是一種計算,綜合各種信息做出決策的過程也是計算。通過計算科學的方法實現自動計算、綜合計算、智慧計算是現代科學的普遍發展趨勢。大陸法系的法典法适用遵循演繹推理邏輯,與符合主義人工智能高度契合。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适用遵循歸納推理邏輯,與連接主義人工智能高度契合。這些都反映出法律的形成和實施具有很強的可計算性。随着法律大數據積累增加, 以自然語言處理為代表的深度學習技術增強,法律知識圖譜不斷完善,機器可以習得法律。近年來, 科技部發布的一系列國家重點研發司法專項計劃都需要法學與計算科學在計算法學理念指導下進行合作。在此背景下,“計算法學”成為一個專門發展的學科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2020年11月,在山東大學召開的新文科建設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高教司司長吳岩在題為《積勢蓄勢謀勢 識變應變求變—— 全面推進新文科建設》的主題報告中,明确将“計算法學”列入文理交叉融合的新文科專業。[7]從學科發展的角度而言,計算法學是一個簡明且具有穿透力的表達,具有很強的傳播力;計算法學更利于破除學科壁壘,是計算科學和許多新興交叉學科都能接受和理解的概念,中國計算機學會(CCF)宣布設立“計算法學分會”即為明證。

“計算法學”不僅是法律與技術學科可以同約的概念,也具有國際的通用性。1977年瑞典的彼得·塞佩爾以“計算法學”(computing law)為題完成其博士論文,主張計算法學将成為一門新學科。[8]斯坦福大學在計算法學概念的現代發展過程中扮演了積極角色,該校自2013年以來舉辦的曆屆未來法學(the future of law)國際論壇都是以“計算法學”(computational law)為主題,廣泛推動了計算法學在全世界的傳播。歐盟根據其《歐洲2020 戰略》資助了兩個以“計算法學”為主題的研究項目,分别以計算法學的内涵與計算法學的方法作為研究主題,打出了“計算法學時代”(era of computational law)的旗幟,宣告歐盟已經正式布局計算法學的發展。除此之外,澳大利亞、新加坡的一些大學也都開設了“計算法學”課程和項目。[9] 可以說,計算法學發展的國際版圖已然形成,值得法學界高度重視。

法學作為社會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總是在與社會發展需求的互動中不斷發展。馬克思曾深刻地指出:“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法學從來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封閉的體系,而是要與時俱進。很多在今天被我們認為理所當然的獨立法律部門或二級法學學科,無不經曆重重質疑,而後借由社會發展逐步成長壯大。法學的這種擴張、革新不僅促成了法學學科體系的科學化,同時也因其密切回應社會發展的需求而實現了自我完善。當前計算技術的全面應用引領人類社會步入了數字經濟時代,計算思維必然影響法律與法學的發展道路,讓我們一起來計算法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