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全球範圍内,海難救助立法經曆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時期,《1910年統一海難援助和救助若幹法律規定公約》(《1910年救助公約》)的産生,為統一各國的海難救助法律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通過則将海難救助立法提升到一個更高的水平。中國作為《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的締約國,以該公約為藍本構建了本國的海難救助制度,但由于立法時的條件所限,中國的立法在制度設計上仍帶有較為濃厚的《1910年救助公約》的色彩,以緻人們對該項制度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1910年救助公約》的語境之内。為了履行締約國的義務,更是為了保障海運和貿易事業的健康發展,中國應本着《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确立的鼓勵救助的原則,修改和完善現行的海難救助法律制度。
【關鍵詞】
海難救助;救助合同;救助公約;無效果—無報酬;雇傭救助
【本文來源】
《國際法研究》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