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學家們紛紛為确立律師在場權而不斷呼籲修改《刑事訴訟法》。但我國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款其實早就确立了律師在場權;2012年《刑事訴訟法》雖對1996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做了調整,但宗旨未變;2018年《刑事訴訟法》繼續通過值班律師制度進一步拓寬了該項權利的适用範圍。但由于立法表述中缺乏“律師在場權”這樣明确的字眼,加上刑事訴訟法解釋學的滞後,以及其他一些不容忽視的原因,該項權利并未成為司法實務中真正的權利,而是一度遭到忽略,因此需要通過立法的重新表述或者通過司法解釋對具體規則加以明确,同時通過配套制度的完善使該項權利成為偵查訊問中犯罪嫌疑人切實的保障。相應地,律師在場權應當成為一項實質性權利,在場的律師可以為嫌疑人提供現場法律咨詢并就相關問題的回答提出建議;侵犯該權利取得的供述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關鍵詞】偵查訊問;律師在場權;值班律師制度;非法證據排除
【本文來源】《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23 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