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理論主張,仲裁協議隻對明示同意的簽署人有效,該主觀範圍理論已不合時宜。仲裁協議具有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法定“書面方式”概念極具延展性,不會對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擴張造成實質障礙。意思表示解釋二元論及程序選擇理論,為仲裁協議約束非簽署人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單一合同關系下,非簽署人可因添加或變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協議的約束。在多個合同關系下,基礎合同的仲裁協議可對關聯性合同的當事人有效。應基于有明示的從明示、無明示的準推斷(推測、視為)之路徑,重構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使之更加包容、開放以滿足複雜仲裁的實踐需求。
【關鍵詞】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意思表示;書面方式;程序選擇
【本文來源】《法學研究》202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