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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上上: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終結

發布時間: 2022-12-27    浏覽量:

【摘要】我國公司法受大陸法系傳統的影響,通說認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屬性。體現人合性的典型場合為股權轉讓中的人合性維護,也是目前困擾最大的場合。根據人合性理論,公司法将股權轉讓區分為内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内部轉讓因不涉及人合性可以自由轉讓,外部轉讓因涉及人合性而受到嚴格限制。區分模式遵循的是一種靜态的人合性觀念,沒有考慮到股權結構、時間之矢等因素對人合性的影響,難以适應人合性的動态化事實,導緻人合性規制的體系矛盾。人合性的本質是人際關系,不應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來加以規制,我國《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是失敗的。人合性價值的位階為:股權流通性優先于人合性;當事人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股權轉讓應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人合性因素可以成為限制股權轉讓的一種約定事由,但不是法定事由。随着人合性與股權轉讓的法律上強制性關系的剝離,作為有限公司根本屬性的人合性将終結。

【關鍵詞】人合性 股權轉讓 流通性 法定主義 意定主義

【本文來源】《中國社會科學》2022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