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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應按照法典編纂理念全面修訂刑法

發布時間: 2022-03-11    浏覽量:

本文來源: 法治日報 2022年3月11日

刑法是重要的部門法,我國現行刑法已具有相當規模,是除民法典之外條文數量最多的法律。

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beat365教授周光權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提出,應按照法典編纂理念全面修訂現行刑法。

“在推動法典編纂的大背景下,對刑法立法現狀及其發展前景進行審視很有必要。”周光權建議,用三年至五年的時間穩步推進起草、整合以及刑法大規模修訂的工作,待時機成熟的時候頒布精心彙編、纂修的刑法典,大幅度地提升我國刑事領域的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向世界法治文明貢獻中國智慧、中國方案。

編纂刑法典時機已成熟

“實際上,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立法過程中,雖然沒有有意識地使用法典的概念,但編排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已經體現了法典的體系化特征。換言之,是下意識地按照法典的結構、内容和标準制定的。”據周光權介紹,經過1997年的全面修訂以及單行刑法和十一個刑法修正案的不斷完善,我國現行刑法的結構較為完整,内容比較全面、豐富,具備法典的諸多特征,已經是實質意義上的刑法典。

但他同時指出,由于現行刑法是在法典化的立法意識相對薄弱的時代制定的,因此還存在各種不足,如果繼續按照傳統的立法理念,未必能夠使其完全契合法典化的要求。因此,未來修訂刑法必須在法典化立法觀念的指導下,遵循法典編纂的基本理念和應有邏輯有序開展。

在周光權看來,全面修訂刑法編纂刑法典的時機已經成熟。

“進入新時代,罪刑法定原則、保障人權觀念得到進一步落實,有些犯罪原來很嚴重,現在犯罪的機會、危害性都在降低,是否需要删除個别罪名?刑法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何結合?這些都需要統籌加以考慮,不是通過僅把分散淩亂的規定加以整合就能夠解決的。”周光權說。

在周光權看來,按照法典編纂的理念全面修訂刑法已有良好的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基礎。一方面,1997年以來,刑事立法進入活躍階段,新的問題不斷湧現,為按照法典編纂的理念全面修訂刑法積累了豐富的素材。與此同時,近年來刑法學理論研究已經達到了較高的水平,取得了很多前沿成果。

全面修訂刑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于,由于體量大,刑法自身的不協調已經累積到一定程度,難以再依靠傳統修訂方式解決。十一個刑法修正案本身也需要借法典編纂的機會進行深度整合,對個别犯罪所放的位置是否合适也需要統籌考慮。

“因此,在未來按照法典編纂的理念全面修訂刑法時,如果能夠從體現和把握新時代要求的角度切入,在現行刑法基礎上,按照科學的立法方法做好頂層設計,将基本概念、原則、制度打造好,結構嚴謹、達到體系化要求的現代刑法典是可以形成的。”周光權說。

幾大關鍵問題不容忽視

“既要保持現行法的穩定性,也要适應新形勢進行适當的制度創新。”周光權認為,全面修訂刑法時有幾個關鍵問題不容忽視。

首先,全面修訂刑法必須進一步落實罪刑法定原則。一方面,需要減少空白罪狀的立法以及關于定罪的授權性規定,将罪刑關系明确化,減少刑法立法在合憲性、合法性方面的疑問。另一方面,要更加精準把握明确性原則,對構成要件的設計應當盡可能明确,同時要使新設置罪名真正成為現有體系的有益補充。

其次,充分認識謙抑的法益保護意義。“刑法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這在立法上有特殊的意義。”周光權指出,立法不應逾越法益保護的必要性,脫離法益保護基本範圍的立法欠缺正當性基礎。就刑事立法而言,保護的法益一定是以具有經驗性、可把握的實體、對人的有用性為前提的,必須能夠還原為個人利益。對法益的保護也必須是補充性、謙抑性的。隻有實質的法益受到侵害,才能成為設置罪名的理由。

再次,應增設必要的輕罪。包括增設發生率很高、各國普遍處罰的輕罪;特定情形下的見危不救罪;對現有部分罪名進行整合、部分罪名進行分解,形成相應的輕罪以及适應社會發展需要及時增設相當數量的輕罪。

最後,刑罰及配套處罰制度須合理化、體系化。“不能簡單地認為犯罪的一般預防效果與刑罰的輕重成正比,進而輕易提高刑罰,而是要消除對重刑化的誤解。”周光權認為,立法對刑罰的設置應當盡可能輕緩化,對某些特定犯罪的刑罰配置問題需要專門研究。同時,還需要考慮死刑的進一步限制,以及不同犯罪之間刑罰的協調、其他相關處罰制度的建構等問題。

應當尊重犯罪防控規律

“刑法的改革必須要具有合理性、實用性,容易被司法人員所掌握,符合中國社會的特點。”在周光權看來,全面修訂刑法應當尊重犯罪防控規律,對症下藥,有的放矢,而不能違背事物發展規律,陷于空想,想當然地設計一些制度。

他特别指出,不應對刑法典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不應對刑法典提出“包羅萬象”“一網打盡”的期待。

“法典不應當一步到位地頒布,編纂法典不應該使法律陷入固化狀态。法典由立法者制定,由法學家和司法者所解釋。重要的不是苛求立法,而是在适用時敢于解釋、準确解釋刑法。”周光權說。

值得關注的是,近些年來,對于一些社會惡劣現象和極端熱點事件,加大刑罰處以重刑的呼聲不絕于耳。對此,周光權認為應當理性對待民衆的重罰呼籲。一方面,在按照法典編纂的理念全面修訂刑法的過程中,需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意,開門立法,把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到編纂工作的各個環節。與此同時,強調民主立法并不是對“衆聲喧嘩”不加甄别。

“總之,在民法典制定出台以後,應當将按照法典編纂的理念全面修訂刑法、打造刑法的‘升級版’提上議事日程。隻要各方面齊心協力,就一定能夠制定出一部更加符合時代要求、内在結構更為合理、能夠管長遠的刑法典,切實促進刑法典的實質優化、長期穩定。”周光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