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針對交警非現場執法,2003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先行作出了創制性規定,在其基礎上,交警非現場執法的規範體系逐步形成。2021年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第41條,吸納了交警非現場執法規範的核心元素,并對其有所發展。不過,随着自動化行政從抓拍記錄到自助處理的延伸運用,有待解決或回應的現實問題依然不少。對于暫時無法通過技術更新解決的問題,有必要引入或明确更多的制度規範予以回應,并通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交警非現場執法規範體系。
【關鍵詞】非現場執法;交警執法;行政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文章來源】《法學研究》2021年第3期第36-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