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二十年,居住權終于入典,意義重大。不過,《民法典》物權編第十四章關于居住權的規定既有模糊之處,又有規範缺失,有必要在解釋論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時,盡可能拓展其制度體系和适用場景。在系統讨論并擴展了居住權的主體、客體、權能的同時分析居住權的設立、伴随債之關系、移轉和消滅等法律适用問題。借此使得作為一種新類型用益物權的居住權制度,從紙面規定變成現實中人們利用财産的一種新形式,并借助實踐不斷豐富、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
《民法典》物權編;居住權;合同居住權;規範解釋;規範續造
【基金資助】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課題
【文章來源】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2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