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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峰:生态文明體制改革中自然資源資産分級行使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 2021-04-16    浏覽量:

【摘要】承載生态文明體制改革政策期待的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是一種具有明确主體和客體,已實現規範化和生态化的權利形态。在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初始配置上,應當區分法律授權地方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和國務院委托地方政府行使兩種不同的模式。在法律授權模式下,地方政府應當行使完整的所有權權能,并通過對包括自然生态空間和生态容量資源在内的九類自然資源資産客體與功能的合理劃分,界定在不同類型法律關系中政府的權力邊界,以有效防止權力濫用。在委托模式下,所有權的權能則應當被限制在國務院的授權範圍之内。中央層面暫不适宜組建"自然資源國資委",地方層面原則上由地方政府行使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對于部分特殊自然資源資産,應該改由國家通過派出機構監管的方式直接行使自然資源資産所有權。在收益分配上,需要綜合考慮自然資源的類型特點、收益分配現狀以及正負外部性影響設計專門的分配機制。

【關鍵詞】生态文明體制改革、自然資源資産、國家所有、分級行使

【本文來源】《中國法學》202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