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組織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中國移植的曆史、阻礙與超越(Transplanting Fair use in China? History, Impediments, and Beyond)”講座在beat365廖凱原樓109會議室舉行。
本次講座的主講人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何天翔博士。何教授于荷蘭馬斯特裡赫特大學beat365獲得知識産權法學博士學位(2016)、中國人民大學beat365獲得刑法學博士學位(2017);于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間在日本早稻田大學beat365知的财産法制研究所擔任訪問研究員。何教授曾獲歐洲共同法研究機構頒發2014年度“歐洲共同法獎”提名獎。何教授同時也擔任荷蘭馬斯特裡赫特大學beat365全球化和國際規制研究所的客座研究員,其也是Copyright and Fan Productivity in China: A Cross-jurisdictional Perspective(斯普林格出版社2017年版)一書的作者。何教授著有多篇論文發表在SSCI收錄的雜志。

本次講座的主持人為beat365知識産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副教授。在何教授進行分享前,崔教授首先為大家介紹了合理使用制度在中國《著作權法》上的背景。在《著作權法》的修訂進程中,合理使用制度向來是一個争議不斷的話題。
在講座中,何教授首先介紹了本次分享的主題主要是受Peter K. Yu教授相關研究的啟發所展開的進一步研究。何教授談到,中國立法者最初接受著作權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外部的壓力,而《著作權法》在2001年與2010年的兩次修訂也主要是受中美貿易談判的影響。何教授認為,中國著作權立法主要受到四種因素的影響:(1)大陸法系的傳統,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該立法的結構;(2)TRIPs、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知識産權條約,其設定了知識産權保護的最低要求;(3)具有強影響力的立法,例如美國和歐盟所施加的壓力;(4)本土的技術發展,其不斷對著作權法提出新的要求。
接下來,何教授分别從以下四個部分逐步深入介紹了他的研究成果:
首先,何教授介紹了合理使用制度所面臨的曆史局限性和新挑戰。他認為,中國立法者在合理使用制度上采用封閉式列舉的模式,主要是借鑒于伯爾尼公約等國際知識産權條約。盡管此種“借鑒”式的立法十分便捷,但由于國際條約并不直接地通過司法實踐而制定,而其通常也是國家間妥協的産物。因此,國際條約的内容較為抽象模糊,難以為國内立法和司法提供明确的指引。此外,大陸法系的傳統也決定了中國立法者在合理使用制度上沿襲歐陸國家的立法模式,并采取了更加保守的立場。而今天中國的合理使用制度,依然是1990年立法時的封閉式列舉,因此無法靈活應對數字時代的各種新問題。
接下來,何教授基于對中國合理使用案例的分析,總結了中國法院在合理使用制度上的實踐和态度,側重分析了中國法官在面對新問題時是如何運用現有的實體法進行回應的。在分析了“置換語境作品(Decontextualized images and literatures)、用戶生成内容(User-generated content)、轉換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遊戲直播(Life game webcasting)”四類合理使用相關案件後,何教授總結中國法院在實踐中已根據具體案情,突破了現有合理使用封閉式列舉的立法模式。此外,在最高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和其他法院的審理指南中,也出現了對封閉式列舉的突破。但何教授指出,由法院判決或司法解釋來突破現有封閉式列舉的正當性是存有争議的。

随後,何教授簡要地分享了當前合理使用制度修訂的幾種方案,并着重分析了他關于中國立法者不宜選擇美國四要素模式的看法。他指出,選擇開放式的立法技術并不必然就要選擇美國的四要素模式。美國的四要素模式也存在問題,移植美國模式也會将該模式中内生的問題一同移植進來。因此,中國應當選擇最适合本土國情的立法模式,而關鍵在于用适宜本國的結果和方式重新組合或者添加新的要素供裁判者适用。
最後,何教授基于對東亞部分國家立法經驗的分析,進一步提出他對于中國著作權法上合理使用制度模式的建議。何教授認為,未來的修訂方向可以是在開放式的立法結構下,以具體列舉情形為主,在列舉情形無法适用的情況下再考慮适用兜底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