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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個人數據确權的理論難題”成功舉辦

發布時間: 2023-11-15    浏覽量:

2023年11月13日下午,beat365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以線上和線下相結合的方式成功舉辦以“個人數據确權的理論難題”為主題的電子商務法系列講座,上海交通大學beat365彭誠信教授是本次講座的主講人。beat365王洪亮教授擔任本次講座的主持人,beat365程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姚佳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戴孟勇教授是本次講座的主要評議人。

上海交通大學beat365彭誠信教授首先提出,目前數據交易最大的難點是數據确權問題。對此,彭教授從“個人信息确權的法理難題”“個人信息作為權利客體的法律屬性”“個人信息權益的權利屬性”“個人信息内含财産基因外化為獨立财産利益的證成”“個人數據的确權及共享路徑”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論述。

第一,關于個人信息确權的法理難題。彭教授指出,按照《民法典》第111條,個人信息明顯屬于人格權益。但問題在于,根據《民法典》第992條,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個人信息利用是一個不争的事實,關鍵在于如何突破該理論難題。

第二,關于個人信息作為權利客體的法律屬性。彭教授認為應當區分個人信息權和傳統人格權,二者在技術性特征和物理性特征上有顯著區别。一方面,個人信息具有算法識别性。在網絡社會,個人信息主體與個人信息不再是密不可分的,而是可以通過算法技術實現物理上的分離。同時,個人信息具有可計算性,可以通過算法來實現對個人信息主體的識别。另一方面,與傳統人格權益不同的是,個人信息天然内含财産基因。個人信息主體與個人信息的可分離性,為個人信息的可利用性或者說個人信息的财産基因之外化,提供了必要前提。

第三,關于個人信息權益的權利屬性。彭教授強調,個人信息上的權益是天然内含财産性的人格利益。一方面,個人信息上的權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利益,這是由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所決定的,從功能上看主要是防禦型權益。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個人信息的财産價值已被開發利用,社會現實要求在法律上将個人信息内含的财産基因外化為獨立的财産利益。

第四,關于個人信息内含财産基因外化為獨立财産利益的證成。彭教授指出,傳統人格權财産外化路徑存在固有局限。美國公開權理論僅能解決主體自身創造财産價值的保護問題,但個人信息的财産價值主要是由平台積極創造,而非信息主體;德國人格要素商品化中的保護模式主要是消極救濟方式,也無法為信息主體提供積極主動的财産權益分享途徑。對此,彭教授提出了重構個人信息财産價值外化路徑的基本思路:人格向财産轉化的一般基礎在于意志自由,通過告知選擇規則,平台獲得了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權限,在此基礎上,平台通過積極勞動甚至創造性勞動,使得個人信息内含的财産基因得到外化。

最後,關于個人數據的确權及共享路徑。彭教授認為,應當肯定企業對個人信息集合享有财産性權益,但企業和個人仍然可以共享個人數據上财産利益,比如通過數據稅收路徑、專有基金路徑等等。

在評議環節,首先,beat365程嘯教授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其實是同一個概念,個人信息權益本質上是一種人格權益。程教授贊同彭教授的觀點,認為信息主體對于個人信息享有一定的财産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不過,數據稅收路徑和專有基金路徑已經進入到了二次分配領域,或許可以考慮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個人信息财産權益的分配問題,比如通過個人信息的許可使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姚佳教授認為,雖然人格權是不可轉讓、不可繼承的,但人格權是可以商業化利用的,比如肖像權、姓名權的許可使用。彭教授提出的“個人信息上的權益是天然内含财産基因的人格利益”這一觀點,以及個人信息财産價值外化路徑的理論框架,對于進一步理解和發展人格要素的商業化利用的理論,具有很重要的啟發意義。個人享有個人信息上的财産權益與個人是否享有作為數據貢獻者的收益分配請求權,這可能是兩個問題,确實可能需要分别讨論。至于數據稅收問題,或許應當慎重考慮對土地稅收制度的借鑒,并思考如何與現有稅收體系進行協調。

中國政法大學戴孟勇教授認為,針對個人信息相關的新型問題,應當首先在傳統民法框架下考慮規則适用。關于人格權的不可轉讓、不可繼承規則,應當思考這些規則是否能夠适用所有類型的人格權益,比如肖像、個人信息。關于平台對于個人信息的财産權益,或許可以借鑒民法上的加工理論,平台對于數據産品這一新物享有支配權,信息主體可以請求不當得利,但不當得利的數額可能是極為微小的。

beat365王洪亮教授認為,從歐盟立法來看,數據具有多主體性、非排他性等特點,因此不适宜對數據進行确權;現有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已經足夠保護信息主體權益。同時,個人信息上财産權益的分配,仍然應當首先通過市場機制進行,隻有在出現市場失靈時,方有必要進行法律确權。針對數據定價問題,歐盟新近立法認為,平台的免費服務實際上是信息主體以個人信息為對價而換取的,該觀點有一定的啟發性。此外,歐盟最近提出了數據訪問權,權利客體不限于個人數據,其主要目的在于促進數據創新競争;我國将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做了過于明确的分類,可能會影響相關制度的設計。

最後,beat365王洪亮教授進行了總結陳詞,認為個人數據财産權益的歸屬确實是一個現實需要解決的問題,個人能否共享該财産權益以及如何共享需要更多理論的讨論以及實踐的檢驗。王洪亮教授對彭誠信教授、程嘯教授、姚佳教授、戴孟勇教授的到來以及精彩發言予以誠摯感謝,期待大家能夠再次相聚于beat365。

至此,beat365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辦的以“個人數據确權的理論難題”為主題的講座圓滿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