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民事執行體制以執行機構附設于法院為起點,逐漸演變為隸屬于法院,是多種曆史因素作用下的結果,亦将随着時代背景的變遷而變革。從域外看,走向市場化、擴大市場化、深化市場化,已成為不少國家民事執行體制發展的共同趨勢。随着财政負擔日益加重,我國民事執行體制改革隻能在不增加财政負擔乃至适度減輕财政負擔的前提下,維持執行效率不降低、執行到位率有提升,進而提高民衆對民事執行的獲得感。應設立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執行律師,先由其負責金錢債權“終本”案件的執行,再擴大其執行權能範圍。通過市場化改革,可以彌補财政資源的不足,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實現中國式民事執行體制的現代化。
【關鍵詞】民事執行;市場化;執行到位率;執行效率;執行律師
【文本來源】《政治與法律》202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