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啟動再審是我國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一部分,其既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審,也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從刑事訴訟基本原理來看,允許人民法院啟動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的做法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控審分離原則和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在部分案件中還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從世界範圍來看,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混合法系,無論是否允許法院啟動再審,都不允許法院啟動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允許法院啟動不利于被告人再審的制度在當今已經不具有任何正當性。從實務的角度,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停止啟動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從立法的角度,應當明确禁止人民法院啟動不利于被告人再審的規則。
【關鍵詞】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審;不告不理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
【本文來源】《政治與法律》202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