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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權:非法采礦罪的關鍵問題

發布時間: 2022-07-21    浏覽量:

【摘要】由于行政管理上對采礦權許可證實行嚴格審批,司法實務上就存在僅根據行政違法認定非法采礦罪的沖動,這種放棄刑法所固有的違法性進行判斷的現狀亟需改變。非法采礦罪的保護法益是礦産資源及其合理利用,以及國家對礦産資源的财産所有權。單純侵害礦産資源管理制度或管理秩序的行為難以構成本罪。對采礦許可證到期後的開采行為,“試運轉”批複過期至正式取得采礦許可證之間“空檔期”采礦的行為,以及特殊情形下的工程性采礦行為,均難以肯定其法益侵害性。在确定行為人是否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時,需要進行實質判斷,前置法所允許的采礦權承包、采礦權合作經營都不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形,不宜以本罪論處。在個别案件中,有必要結合被告人無證開采行為事先咨詢過礦産資源主管機關或長期得到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認可或支持的事實,認定行為人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欠缺本罪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從而排除其責任。

【關鍵詞】非法采礦罪;保護法益;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違法性認識;法秩序統一性

【本文來源】《中外法學》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