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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衛星:論個人信息權的構建及其體系化

發布時間: 2021-10-14    浏覽量:

【摘 要】通過賦予信息主體以個人信息權,可以消除信息利用的“叢林法則”和“公地悲劇”,從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增強信息主體對個人信息的管治,在為信息主體提供更加周延法律保障的同時,促進信息的利用和融合,實現信息之為信息的本質。《民法典》确立了個人信息權的基本框架,《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細化了個人信息權的主體、客體、效力、行使條件、救濟手段,從而形成了以個人信息的知情同意權、獲取權、異議更正權、拒絕權、删除權等為權能的個人信息權利體系,成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基礎和核心。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利化;權能;體系化

【文章來源】《比較法研究》2021年第5期;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互聯網經濟的法治保障研究”(18ZDA14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