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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源:以《體育法》修改為契機設立“國家體育節”

發布時間: 2021-09-11    浏覽量:

設立“國家體育節”的呼聲由來已久,2008年北京奧運會使這一呼聲達到高潮。為了滿足廣大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紀念北京奧運會,繼承奧運遺産,回應社會各界對設立“國家體育節”的關切,2009年1月7日,國務院決定将北京奧運會開幕日的8月8日确定為“全民健身日”,由此誕生了新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體育節日。同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全民健身條例》第12條将“全民健身日”予以立法确認。“全民健身日”對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豐富人民群衆體育文化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全民健身畢竟隻是體育的一個方面,涵攝範圍有限,如果能夠将“全民健身日”進一步上升為“國家體育節”,更大地發揮體育節慶的功能作用,無疑是一個非常理想的選擇。《體育法》的全面修訂,為這一理想的實現提供了重要契機和可能性。

設立“國家體育節”意義重大

首先,紀念北京奧運會,繼承“雙奧城市”奧運遺産。紀念中華百年奧運夢圓時刻,将北京奧運會開幕日8月8日定為“國家體育節”無疑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北京作為奧林匹克曆史上首個“雙奧城市”,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體育等方面,都被賦予了北京奧運特殊的内涵、價值與特征。設立“國家體育節”有助于繼承北京“雙奧城市”奧運遺産。

其次,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實現體育強國夢想。設立“國家體育節”有助于進一步弘揚“更高、更快、更強、更團結”的奧林匹克精神和“為國争光、無私奉獻、團結友愛、科學求實、遵紀守法、頑強拼搏”的“中華體育精神”,增強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加快中國體育從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的邁進步伐。

再次,進一步普及體育運動,提高國民身體素養,強化體育在健康中國建設和人的全面發展中的作用。設立“國家體育節”,開展形式多樣的體育活動,推廣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導人們養成“每天鍛煉一小時,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輩子”的良好習慣,使人民群衆真正享受到體育帶來的健康和快樂,實現人民對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

設立“國家體育節”具有可行性

根據200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節日、紀念日、活動日設立程序的通知》的規定,全國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的設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或者行業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的設立,分别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國家體育節”屬于“全國性節日、紀念日、活動日”,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通過“決定”設立,但這一程序相對複雜,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果通過《體育法》的修改來增加規定“國家體育節”的條款,顯然是一個更加有效、便捷、可行的方案。《體育法》的修改已經納入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體育法》的全面修訂,為 “國家體育節”的設立提供了重要契機。

通過立法修法設立“體育節”也是有先例的。在日本,1958年4月,日本内閣會議根據作為内閣總理大臣咨詢機關的體育運動振興審議會的“關于‘設立國民體育節’的答詢”,決定每年5月4日為國民體育節。之後為了紀念1964年東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日本政府于1966年将東京奧運會開幕日10月10日确定為日本體育節,作為日本法定的國民節假日放假一天(2000年日本開始因實施“快樂星期一制度”,日本體育節改為每年10月的第2個星期一,形成了“三連休”),便于國民休閑娛樂、運動健身。在新中國成立前,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頒布《國民體育法》,1941年9月9日修訂,為了推行《國民體育法》,實施國民體育,1942年國民政府将9月9日定為體育節,并通過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體育節舉行要點》,為各地于體育節舉辦各種體育活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此外,國外已有多個國家設立了體育節。如蘇聯1939年7月18日為第一個體育節,以後改為每年8月的第一個星期六;印度尼西亞将1948年舉辦首屆全國運動會的9月9日确定為全國體育節;朝鮮1949年規定每年10月為體育節;新加坡從1959年起每年8月為全國體育節;美國從1978年設立體育節,每年7月22日開始,活動持續一周;法國體育節定在每年3月中旬的一個星期天。

設立“國家體育節”的立法構想

設立“國家體育節”需要處理好與“全民健身日”的關系。如果在《體育法》修改中增設“國家體育節”條款,《全民健身條例》中的“全民健身日”的規定顯然需要予以廢止,也就是說,用“國家體育節”代替“全民健身日”。例如,我國的12月4日“國家憲法日”就是從原來的“全國法制宣傳日”發展而來。但鑒于“全民健身日”實行十多年來取得的經驗和成績,以及1995年開始我國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而開展了二十多年的“全民健身周、月”活動,建議将“全民健身日”改為“全民健身月”,與“國家體育節”相結合,這樣既不與“國家體育節”的規定相沖突,還可以更好地配合“國家體育節”持續地開展相關體育活動,同時也強化了全民健身作為國家戰略的重要地位,有利于實現全民健身與全民健康的深度融合。

在《體育法》總則中增加規定:“每年8月8日為國家體育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國家體育節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活動。”“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國家體育節向公衆免費開放;國家鼓勵其他各類體育設施在國家體育節向公衆免費開放。”同時,将《全民健身條例》第12條“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修改為“每年8月為全民健身月”,保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相關體育活動的規定,并将體育設施開放的規定移至《體育法》中,從而使《體育法》規定的“國家體育節”與《全民健身條例》規定的“全民健身月”有機結合起來。

“國家體育節”應當放假一天,便于公民開展各項體育活動。“國家體育節”期間因舉辦體育賽事和全民健身活動,以及體育知識普及、運動技能指導、體育文化宣傳、健康知識講座等,放假一天是必要的。根據2013年《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我國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全年為11天,其中上半年7天(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而下半年僅為4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上下半年放假時間明顯失衡,從這個角度看,“國家體育節”放假一天是可行的。同時,我們的放假安排比較多的是對傳統節日的關注,而設立“國家體育節”這一新的節日,可以使我們面向未來,用嶄新的視野去诠釋和創造新時代的體育文明,記錄時代精神,推動社會進步。

設立“國家體育節”是對體育精神、體育文化的承繼、弘揚和光大,是滿足人民群衆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需要。立法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予以積極關注和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