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向民法的回歸以及民法的法典化,不應單純停留在外在體系的層面,同時也應在内在體系層面實現新的整合。基于法典化理念、法典的層次結構以及總則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未作特别規定的場合,總則編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理應适用于婚姻家庭問題。除此形式邏輯的正當性之外,透過虛假婚姻、婚姻欺詐以及婚姻錯誤等現實問題,也反映出以總則編規定适用于此類問題具有實質的合理性及正當性。
【關鍵詞】财産行為;人身行為;虛假婚姻;婚姻欺詐;婚姻錯誤
【基金資助】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合同法立法相關問題研究”(17AFX020)的階段性成果
【文章來源】《當代法學》2021年第4期